大陸配偶前婚子女16歲前來臺 現在長期探親怎么延期簽證
時間:2016-08-22 09:15:47 來源:臺灣游 作者:一個主編
依據105年1月14日發布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條文及第21條附表1、第33條附表2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或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依據105年1月14日發布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條文及第21條附表1、第33條附表2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或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期間6個月,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
但其停留至滿20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月31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仍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該學制畢業后1個月,每次延期亦不得逾6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籍之情事者,應于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10日內離境,其于該年度再申請來臺探親,依第23條規定之停留期間及來臺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