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愿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并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另依大陸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大陸人民與臺灣人民在大陸自愿離婚者,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人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男女雙方若不在同一地區,不論臺灣或大陸都無法經由兩愿離婚之方式,辦理離婚登記。
當事人一方僅得向臺灣(或大陸)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惟須符合各方判決離婚事由,方能獲判離婚。獲判離婚后,離婚確定判決須在判決一方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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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結好離,才會有個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