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98年8月14日相關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于中華93年3月1日后,已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依親對象死亡情形,經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且未曾再婚者,不視為依親居留原因消失,已出境者得委由在臺親友、甲種以上旅行社或移民業務機構提出依親居留入臺證申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再問:依親對象死亡,申請人未再婚且已長期居留,連續4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逾183日以上者,可申請定居,若團聚期間轉換并計至長期居留滿4年,可否申請定居?
回復:可以,雖然申請人團聚期間依親對象尚未死亡,但并計至長期居留期間,亦未違背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精神,故可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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