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1年11月25日臺灣法規修正生效前,依親居留期間所發給入出境證為逐次加簽證,除于核發依親居留已同時發給一次出入境許可【即入臺證】,可于效期內各出入境一次外,之后每次出入境前需先至服務站辦理出入境加簽手續,應備文件包括依親居留證正本及加簽費300元(如需再入境同時辦理出入境加簽,費用為600元)。修正后所發出入境證件為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于效期內可直接持證入出境,無須再另辦理入出境許可。
二、持101年11月25日前核發之逐次加簽依親居留證者,于依親居留期間如有多次出入境需求,亦可申請改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與原核準依親居留證效期相同,規費依所持逐次加簽證效期在2年以下,每件新臺幣1000元,所持逐次加簽證效期逾2年效期每件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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