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已有婚生子女設有戶籍,臺灣配偶如死亡,陸配可辦定居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其臺灣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得申請定居。
再問:陸配依親居留期間臺配過世,可否繼續居留?將來可否設籍定居?
回復:大陸配偶于依親居留期間,其臺灣配偶死亡,不視為居留原因消失,仍可繼續居留并申請長期居留。如未再婚且已許可長期居留,連續4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逾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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