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到臺灣團聚辦理資料:
辦理所屬部門:臺灣"移民署"服務站。
應備文件:
(1)申請書、照片1張。
(2)大陸地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保證書。
(4)臺灣配偶戶口簿或身分證正本、復印件。
(5)經?;鶗炞C之結婚公證書。
(6)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數據表(第 1次申請來臺團聚者,才須檢附)。
入臺證辦理請聯系李非經理,微信:908774598、手機:13671564323
大陸人與臺灣人結婚登記辦理流程和材料:
辦理所屬部門:戶政部。
(1)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公證書。
(2)戶口簿。
(3)臺灣配偶身分證、印章、照片。
(4)經"移民署"核蓋「年月 日通過面談,請于 30 日內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人到臺灣辦理依親居留入臺證所需資料:
辦理所屬部門:臺灣"移民署"服務中心。
(1)申請書、照片1張。
(2)大陸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數據表。
(4)團聚證。
(5)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7)尚余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復印件。
(8)臺灣配偶戶口簿或身分證.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
(1)有數額限制者(申請長期居留數額每年 1 萬5 千人)依申請先后順序定額核配。
(2)在臺依親、長期居留期間,無須申請工作證即得在臺工作。
(3)在臺依親、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及未成年親生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
(4)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臺灣配偶死亡者,得繼續在臺居留。
長期居留入臺證辦理材料:
應備文件:
(1)申請書、照片1張。
(2)依親居留證。
(3)婚姻存續(如戶口簿或身分證正本、復印件)、離婚后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戶
籍已登載者免附)、遭受家暴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之證明。
(4)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5)在臺健檢表。
(6)尚余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復印件。
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
(1)依親對象死亡,在臺育有已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得徑申請定居設籍。
(2)許可長期居留后,依親對象死亡者,仍得在臺長期居留;惟如未再婚且在臺已連續居留滿4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得申請
定居設籍。
(3)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申請定居時,免附刑事紀錄證明及健檢表。
大陸人到臺灣定居辦理材料:
(1)申請書、照片1張。
(2)長期居留證。
(3)婚姻存續(如戶口簿或身分證正本、復印件)、離婚后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戶籍已
登載者免附)、遭受家暴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之證明。
(4)經?;鶗炞C之出生公證書(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5)經?;鶗炞C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6)健檢表。
(7)尚余 1 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復印件。
大陸人到臺灣入戶即取得戶口設立戶籍辦理所需資料:
應備文件:
(1)定居證正本。
(2)戶口簿、印章。
(3)相片 1 張。
注1:定居證由"移民署"寄送 定居證由"移民署"寄送
服務站;當事人須先持憑"移民署"公文、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正本至指定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正本,再持該證至預定 再持該證至預定
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 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
務所受理后,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注2: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后 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后,即可申請身分 ,即可申請身分證及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