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于臺灣機場、港口之入出境證照查驗事項,系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三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七條相關規定辦理,但大陸地區人民于抵達機場、港口之際,經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現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者,得禁止其入境,并廢止其許可及注銷其入臺許可證。
請旅客持憑入出境許可證接受證照查驗前,參考許可證附記欄所提示之注意事項,須并同6個月以上效期大陸地區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回程機(船)票始可入境。
入臺證辦理請聯系李非經理,微信:908774598、手機:1367156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