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憑證作為在網路上與溝通的身分認證,透過網路可辨識使用者身分、防止身分遭冒用。10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入臺證辦理許可辦法第34條及39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或
商務活動交流,應由經核準設立有案相關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
二、邀請單位首次使用線上入臺證申辦系統須以憑證登入注冊,經由檢驗憑證方式確認使用者身分,開通后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進行線上申辦,于送出申請案時使用送件人之自然人憑證或邀請單位之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皆可。
三、修正辦法于103年1月1日施行初期,本署寬限6個月期間可用書面向本署申請代為開通系統帳號,惟近來發現有邀請單位遭冒用帳號申請情形,且半年寬限期亦已屆滿,自103年7月1日起,首次使用系統之邀請單位,須以憑證登入自行開通帳號,以符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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