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
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就是入臺證),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并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
2.已持有觀光事由且有效之入臺證,因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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