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縮短
健檢醫美入臺證證件效期及統一律定同行、隨行規定
縮短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統一律定各章有關同行或隨行規定于第二十一條附表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附表一)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如在該證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入境,均系合法入境。惟因該證效期太長,衍生相關機關不易控管或掌握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行為,并使臺灣邀請單位責任負擔沉重,常有大陸地區人民私自變更行程,又不告知邀請單位情事發生,致邀請單位遭受處分。復查此一現象常見于第三條第四款第三目以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事由來臺而未到院檢查,爰縮短入境效期。
第一項申請人,得申請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同行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其十八歲以下同行者,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前項同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應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
二、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
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及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三、提升無戶籍及派駐臺灣港澳官員之家庭團聚權
增訂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無戶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派駐在臺灣地區之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及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隨行團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四、專案許可規定移列至附則統一規范
現行第三十一條條文專案許可及附表二有關專案許可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規定移列至附則規范,并增訂專案長期探親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五、入學規定回歸教育部
有關在臺大陸地區人民就學相關規定回歸教育部主管法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肆、對于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于預告期間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電話:02 -23889393#2635
四、傳真:02-23881283
五、電子郵件:TP2160@immigration.gov.
七十六年開放兩岸交流,嗣八十一年七月制定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內政部依該條例之授權,旋于八十二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迄今計歷經二十三次修正。
鑒于開放兩岸交流已三十多年,兩岸人民往來互動頻繁熱絡,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相關法規分散,不利適用,爰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
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三種許可辦法與本辦法予以整并及輔以執行線上申請程序,并于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
本次修正系為兼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常態化及人流安全管理政策,并針對人道關懷之情事,予以明確律定,以符合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