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開放兩岸交流,嗣1992年7月制定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系條例」,依該條例之授權,旋于82年2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入臺證(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迄今計歷經23次修正。個人旅游入臺證被暫停,但是
商務和
醫美入臺證正常辦理,有需要的聯系我們。
鑒于開放兩岸交流已30多年,兩岸人民往來互動頻繁熱絡,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相關法規分散,不利適用,爰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三種許可辦法與本辦法予以整并及輔以執行線上申請程序,并于102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最近1次修正發布為105年1月14日。
本次修正系為兼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常態化及人流安全管理政策,并針對人道關懷之情事,予以明確律定,以符合實務需求。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52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1、保證人責任寬嚴并濟,以落實人流管控:
基于保障保證人與現任配偶、子女之家庭團聚權,或被保證之前任配偶已與保證人離婚且經通報行方不明已逾7年,故有條件放寬保證人免責情形;惟為避免寬濫,乃要求保證人須確保大陸人士依限離境,適度加重保證人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
為利醫院掌握來臺動態,避免來臺從事不法活動,并考量安排醫美健檢所需期間3個月即已足夠,故將入境證證件效期從6個月修正為3個月,停留期間15日維持不變。(修正條文第21條附表1)
3、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以提升大陸配偶生活權益:
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大嫂等)及經許可在臺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來臺探親入臺證。(修正條文第23條)
4、提升無戶籍及港澳駐臺人員之家庭團聚權,以符合人倫親情需求:
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澳門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請來臺隨行團聚。(修正條文第26條)
中共官方:鑒于兩岸關系8/1暫停47城市赴臺自由行
據大陸文化和旅游部門戶網站消息,鑒于當前兩岸關系,決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暫停47個城市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試點。
中國大陸將自明天起暫停47個城市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試點,限縮陸客來臺自由行,高雄市長韓國瑜就此表示,臺灣人民并不等于民進黨,這樣的措施對兩岸交流與發展沒有幫助,只是設置不必要的障礙,也呼吁民進黨應該謹慎面對。
韓國瑜對中國大陸方面的宣布高度關切,透過高雄市新聞局表達他的看法,強調他非常清楚大陸觀光客對于帶動臺灣觀光產業的重要性,中國大陸方面一旦采取暫停所有臺灣通行證的核發和申請,必然將會對臺灣當前已經相當辛苦的觀光產業,再度雪上加霜,這再一次的證明,兩岸關系的和平穩定發展對臺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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