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流管理,臺灣當局提高邀請大陸人士來臺短期專業交流門檻,臺灣“內政部”今(2021年9日)日修正發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將原規定邀請單位應立案或登記滿1年,提高為滿3年,并須提供近3年會務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
臺灣地區這次修正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等邀請單位,代申請大陸人士赴臺短期專業交流的資格,由原規定邀請單位應依法設立1年以上,修正為3年以上,并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3年證明影本,及近3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健全人流管理。
此外,「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的應備文件,原規定若人民團體為邀請單位,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這次修正也一并調整為應附滿3年證明,并附最近3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內政部”表示,臺灣地區歡迎兩岸正常有序交流,大陸人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交流,均依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并視情節提聯審會跨機關審查,如發現有虛設協會等疑慮案件,將會同相關單位深入追查,“依法”辦理,提醒民間機構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范”,正常有序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