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兩岸人民親生子女在臺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 子女在大陸出生
(一) 女方在結婚后懷孕
子女在大陸有入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后 ,連同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注:6 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相片等文件,向“臺灣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核獲準后,持“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定居證副本復印件,攜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注銷戶籍 ,取得注銷戶籍證明后,向大陸公證處辦理注銷戶籍公證書,子女入境后,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注銷戶籍公證書、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臺灣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12 歲以下在大陸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于大陸公證處聲明未于大陸設籍(未設籍聲明公證書)替代,并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送交移民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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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
子女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 、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后,連同在臺DNA 鑒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 (注:6 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大陸常住人口戶口本復印件、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 、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審查獲批后,持核發之定居證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注銷戶籍,取得注銷戶籍證明后,向大陸公證處辦理注銷戶籍公證書 ;入境后,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注銷戶籍公證書、在臺 DNA 鑒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臺灣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系
除依上開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大陸法院 「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 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生效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系之聲明公證書 , 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臺灣居民時,應由前婚姻配偶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系之訴。
(三) 父母雙方未結婚(生父辦理認領)
子女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同意監護權歸生父及子女姓氏約定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后,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連同在臺 DNA 鑒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注:6 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戶籍謄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核獲淮后,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復印件,向大陸公安單位注銷戶籍后,在大陸公證處辦理注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后,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注銷戶籍公證書、在臺 DNA 鑒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二. 子女在臺出生
(一) 女方在婚后懷孕: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二)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女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后,連同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