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之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個人旅游入臺證),自2019年 4 月 15 日生效。需要辦理入臺證可以加微信
依 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觀光許可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新西蘭、韓國、歐盟申根,所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向內政部
"移民署"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二、相關說明:
(一) 有效簽證(含電子簽證、居留證):取得配賦當日,簽證在有效期限內,屬有效簽證。
(二) 依本公告方式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不適用觀光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第 3款免附財力證明之規定。
(三) 符合觀光許可辦法第 8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依本公告方式申請觀光逐次加簽或 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該簽證類別應為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多次簽證且在有效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