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行為: 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積投資均為達10%之上市、上柜以及興柜公司股份。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伙事業。 對前兩款所投資
Copyright 2012-2024 臺灣游 版權所有